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体育学院教学督导章程
2021-04-22 08:04  

体育学院教学督导章程

 

第一章 总则

 

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院教育教学水平,对教学质量实施全方位、全过程、多层次的监控,建立健全教学督导制度,根据教育部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以保证党和国家教育方针、政策和学校有关决定、决议的贯彻执行,促进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为使命。紧密围绕体育学院体育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心任务和改革发展目标,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做好工作,为学院领导及教学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。

第三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织在学院领导下,由学院建设和管理,学校教学督导团提供培训和指导,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估中心统筹、协调工作任务并对工作业绩进行考核。

第四条 学院各部门和教师应重视和支持教学督导工作,自觉接受监督、检查、评估与指导,不得妨碍、干扰学院教学督导组织开展工作。

 

第二章 组织

 

第五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织由拥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现职教师组成, 且应拥有 10 年及以上教龄。

第六条 教学督导组织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
1.热爱教育事业,自愿为学校教育事业发展多做贡献,责任心强。

2.熟悉国家有关教育方针、政策和高等教育发展规律和动向,教学水平高,教学管理经验丰富;

3.治学严谨,坚持原则,办事公道,品行端正,廉洁自律,为人师表;

4.身体健康,能够保证履行督导员职责和完成督查任务所必需的时间;

第七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织设负责人1名,应由非领导职务教师担任;成员数量不得超过学院教工总人数的10%,聘期及聘任年限由学院自行确定。学院教学督导组织可设秘书1名,由现职人员担任。

第三章 工作职责

 

第八条 各级教学督导组织成员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:

1.督导组织成员要在工作中不断加强学习,实时掌握高等教育发展的新要求、新理念、新趋势,积极宣传学校教学管理和教学改革的有关精神,努力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教学督导工作水平。

2.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、省教育厅及学校党政有关教育教学的决议、决定与精神。

3.参加教学巡视、听课、课堂教学质量评价活动,及时听取、收 集、总结教学情况;对教师的教学活动给予指导和建议,帮助青年教师开展教学改革、提高教学质量,特别关注学生的学习成效。

4.参加各类教学检查、专项检查、考核、评审等工作。

5.参加重大教学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。

6.定期向学院、教学管理部门反馈教学情况并提出教育教学改革及管理工作的建议。

7.发生以下情况,主管单位有权中止督导组成员的聘任或扣发工作补贴:

1)不能严格履行职责,在工作中不认真负责,敷衍了事;

2)每学期缺席日常工作及有关活动两次及以上;

3)身体原因不能适应督导工作;在工作中有渎职或不公正行为;

第四章 权利与待遇

 

第九条 各级教学督导组织成员可享受以下权利与待遇:

1.学习党和国家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关高等教育的文件。

2.向学院、教学管理部门提出对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奖惩的建议。

3.根据工作需要,参加与教学督导相关的学习、调研或经验交流活动。   

4.经学院考核完成教学督导工作任务的,年终给予一定工作补贴。

第五章 制度

 

第十条 教学督导组织工作及会议制度:

1.学院教学督导组织要做到年初有计划、学期有小结、年底有总结。

2.坚持四个结合的工作方法。即定期检查与经常检查相结合、重点检查与全面检查相结合、专题汇报与经常汇报相结合、检查督促与参谋指导相结合。

3.每月每位成员听不同教师的课程不少于3学时,不多于5学时,每次听课不得少于1学时,听课计划由学院教学督导组秘书制定。听课后应及时与授课教师交换意见,并填写听课记录,报送学院督导组秘书处。

4.每学期初由督导组织负责人主持召开全体成员会议,研讨本学期工作,部署学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。

5.每学期末召开全体成员会议,总结本学期或本学年工作。

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体育学院

2021 3 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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